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3號

原告 陸文宗

訴訟代理人 邱俊傑 律師

被告 陸庭譯 (LOKTINGYEE)

陸文佳 (LOKWENCHIA)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 律師

何明峯 律師

蔡欣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暨其坐落之土地即同小段424地號土地(與系爭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屋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實價登錄交易記錄於起訴時相近時點之平均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176,484元/平方公尺,系爭房屋總面積為83.93平方公尺(計算式:76.96+6.97=83.93),依此估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為14,812,302元(計算式:176,484元×83.93平方公尺≒14,812,3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37,434元(計算式:14,812,302元×原告主張應有部分1/3=4,937,4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90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5,553元外(見士司補卷第7頁),尚應補繳34,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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