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199號聲請人 蔡忠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燕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土地及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或提出已催告債務人即相對人黃燕鳳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