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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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振瑋選任辯護人蕭博仁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11308、12773號、107年度偵字第1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振瑋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羅振瑋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7年
4月2日起執行羈押。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上述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7年7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陳明照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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