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92號聲請人 張益三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張春三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被繼承人張春三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三、如有複數繼承人,請提出台端單獨繼承之分割協議或改以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其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