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6號上訴人 鄭正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秀玲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04,000元,應徵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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