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簡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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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252號
原   告  李昕昱
被   告  張牡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陸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6萬1,4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470元,而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6,246元
,此有本院收據2紙在卷可憑,是其溢繳第一審裁判費用
6,776元部分,應予退還。
三、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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