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81號原告 謝秀碧 被告 戴彰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四項「兩造不爭執事項」第四點「被告與謝秀碧之妨害家庭案件,經訴外人即被告前妻 吳碧滿 提出告訴,迭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易字第2885號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10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並駁回上訴確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與謝秀碧之妨害家庭案件,經訴外人即被告前妻吳碧滿提出告訴,迭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易字第2885號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107號刑事判決,判決不受理並駁回上訴確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何悅芳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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