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登記印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瀰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返還公司登記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