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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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