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四六號
原告財團法人 軒轅教 兼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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