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338號債權人 鄭美琪 債務人墾丁公園大亨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杜修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壹拾肆萬零伍佰玖拾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