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號原告封爵社區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黃振傑 被告新竹縣政府代表人 邱鏡淳 (縣長)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6年1月24日以106年度訴字第90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黃本仁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