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3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13號原告金昌興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溫明遠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吳怡鳳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代表人 薛讚添 (處長)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6年5月5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劉穎怡法官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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