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6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4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7號原告裕華網購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靖凌 (董事)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黃世傑 (局長)訴訟代理人 劉興祥
葉雅婷 徐向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106年3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蘇嫊娟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樓琬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