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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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1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聰明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7年2月、3年6月確定,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9年8月,茲受刑人於民國106年3月1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6010147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8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又因(二)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再因(三)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88年度訴字第126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上開(一)至(三)案件經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8月確定,入監執行之刑期起算日為88年6月24日,茲於106年3月1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9月14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5月16日(惟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縮刑期滿日為106年5月1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601014721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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