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之「拾陸月」,應更正為「陸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拾陸月」中之「拾」字係贅字(參主文第6行之定執行刑即可明瞭),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玟源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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