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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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蔡永亮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蔡永亮」之記載,顯係「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朱敏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