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聲再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一七七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裁定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毒抗字第二一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確定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六○○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再審」係對於確定「判決」,聲明救濟之方法,對於裁定則不得為之。本件聲請人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自屬違背聲請再審之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陳啟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白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