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1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榮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榮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吳榮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3月確定,於民國97年8月26日入監執行,嗣於105年7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5年7月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
8月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4月17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佩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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