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秩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桃秩字第90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乙○○
被移送人  丙○○
被移送人  甲○○
被移送人  丁○○
被移送人  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
桃警分刑秩字第095100073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
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
丁○○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
戊○○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壹袋(含袋重零點肆伍公克)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乙○○、丙○○、甲○○、丁○○、戊○○於下列
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1月1日凌晨3時50分許。
(二)地點: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9樓「大帝(SKY)舞廳
」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第三級毒品K
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姓名編號對照表、桃
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檢體監管記錄表、臺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5份在卷可稽。
(二)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1袋(含袋重0.45公克)。
三、上開扣案之K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
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而依同條例第11條之1規定,無正當
理由,不得擅自持有,自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
款之查禁物,是則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屬第三級
毒品,應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黃進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