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60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6049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宗賢
被   告 丙○○
           6號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
時三十三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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