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選上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選上訴字第三號
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泰源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選罷法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選訴字第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九十三年八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續行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