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臺北簡易庭受理後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前來,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慧
法官鄧德倩法官陳婷玉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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