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六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 律師
黃育玲 律師右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林梅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