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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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35號上訴人 洪水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榮輝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6,7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