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財
溫聖科陳立博黃吳瑞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1年度聲沒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賭具象棋壹副及賭資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藍財、溫聖科、陳立博、黃吳瑞珍等人於民國101年4月22日14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河堤旁公園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象棋為賭具賭博財物,為警當場查獲,並於賭桌上扣得賭具象棋1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500元,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藍財等4人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被告藍財等4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並於101年5月7日以101年度偵字第93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之象棋1副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賭資500元屬在賭檯之財物,業經被告藍財等4人於警詢中供述明確,並有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及現場照片3張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本件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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