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建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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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68號
原   告  葉慶文
被   告  雷伯良
訴訟代理人  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
狀聲請送鑑定,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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