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68號原告 陳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川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千元(三千元加上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顏督訓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68號原告 陳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川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千元(三千元加上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