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一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
丙○○丁○○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0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秀得法官李寶堂法官童有德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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