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
-37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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