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八0五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本院裁定(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及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及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委任狀及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黃義豐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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