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一0號聲請人即上訴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秀得法官李寶堂法官童有德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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