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聲請回復原狀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準強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0五八號),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本件聲請人甲○○因準強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請回復原狀,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蔡彩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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