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054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六九八○號提存事件,其提存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準用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前遵本院87年度裁全字第4859號假扣押裁定,提存面額新臺幣(下同)170萬元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本院87年度存字第5284號)。其後屢次變換提存物情形如附表,茲因附表所示最後一筆債券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為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序號│變換裁定案號│提存案號│提存債券│面額││││││(新臺幣)│├──┼───────┼─────────┼─────────┼─────┤│1│本院88年度聲字│本院89年度存字第32│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170萬元│││第2504號裁定│48號│定期存單│││├──┼───────┼─────────┼─────────┼─────┤│2│本院90年度聲字│本院90年度存字第23│匯通商業銀行可轉讓│170萬元│││第738號裁定│76號│定期存單││├──┼───────┼─────────┼─────────┼─────┤│3│本院93年度聲字│本院93年度存字第1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無│170萬元│││第422號裁定│52號│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4│本院94年度聲字│本院94年度存字第2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無│170萬元│││第1265號裁定│82號│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5│本院95年度聲字│本院95年度存字第6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無│170萬元│││第2867號裁定│80號│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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