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桃簡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83號原告 張秀婷 被告 歐炙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5年度桃簡字第25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蕙芳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