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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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101號聲請人 巫坤城 相對人沅陽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卉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6年10月17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推廣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以新臺幣80,000元整達成和解」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
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推廣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含106年6月份至106年9月份之工資及106年10月(4天)工資等)以新臺幣80,000元整達成和解;資方將前述和解金額分8期給付,每期支付10,000元,匯入勞方指定帳戶(戶名:巫坤城,玉山銀行信義分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第1期106年11月28日、第2期106年12月28日、第3期107年1月28日、第4期107年2月28日、第5期107年3月28日、第6期104年4月28日、第7期107年5月28日、第8期107年6月28日,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6年10月26日北市勞動字第10638461800號函及所附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影本、聲請人存摺影本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上開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婕妤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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