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1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6年8月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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