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79號聲請人 温志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85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許婉茹┌──────────────────────────────────────────────────┐│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7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000000─八││1│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