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520號聲請人 張龍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520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付款地│├──┼──────────┼──────┼──────┼───────┼─────┼───┤│001│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3年7月14日│84年7月14日│1,846,000元│TH0000000│臺北市│││ 林恩生 ││││││├──┼──────────┼──────┼──────┼───────┼─────┼───┤│002│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3年8月1日│84年8月1日│4,260,000元│CH088590│臺北市│││林恩生││││││├──┼──────────┼──────┼──────┼───────┼─────┼───┤│003│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3年8月22日│84年8月22日│5,254,000元│TH0000000│臺北市│││林恩生││││││├──┼──────────┼──────┼──────┼───────┼─────┼───┤│004│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3年11月21日│84年11月21日│10,030,525元│CH093961│臺北市│││林恩生││││││├──┼──────────┼──────┼──────┼───────┼─────┼───┤│005│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3年11月28日│84年11月28日│13,774,000元│TH0000000│臺北市│││林恩生││││││├──┼──────────┼──────┼──────┼───────┼─────┼───┤│006│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3年11月30日│84年11月30日│17,611,550元│TH0000000│臺北市│││林恩生││││││├──┼──────────┼──────┼──────┼───────┼─────┼───┤│007│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4年1月27日│85年1月27日│8,093,400元│TH0000000│臺北市│││林恩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