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3年度馬小字第10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馬小字第一О六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馬小字第一0六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法院書記官 吳清林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吳清林
法官陳順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吳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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