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0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奕湘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0年度偵字第一三六八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奕湘意圖營利,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上所稱之猥褻行為,係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須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而言。被告黃奕湘為吸引顧客停車購買檳榔,以增加其營業收入,不僅刻意身著足以裸露胸部及乳頭之連身護士服,在檳榔攤外公然攬客,且於顧客停車洽購檳榔之過程中,更將護士服中間之拉鍊順勢拉低至肚腹處,以此撩人姿態袒露其胸部及乳頭,有卷附檢舉蒐證照片足資為憑。則被告上開舉動,不僅意在刺激並滿足男性顧客之性慾,藉以擴大其與一般檳榔業者之行銷手法差異,且其伴隨撩人之脫衣動作並外露女性胸部及乳頭,顯已引起普通一般人之羞恥而招致厭惡,難謂其並未侵害性之道德感情,自有礙於社會風化,當屬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所稱之「猥褻」行為,殆無疑義。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