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7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下同)3,986,5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5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0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