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09號聲請人 林震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朱鴻明┌─────────────────────────────────────┐│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皆展有│嘉義縣新港鄉│103年2月28日│22,239元│FA0000000│受款人:│││限公司│農會月眉分會││││林震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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