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48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債務人明旭大地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雅茹 債務人 黃中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陸萬零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陸萬參仟參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