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花小字第6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2月20日上午10時17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書記官 王心怡
通 譯 徐宏恩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王心怡
法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