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小字第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花小字第6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2月20日上午10時17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書記官 王心怡
  通 譯 徐宏恩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王心怡
法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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