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9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原名郭乙○○)間因98年度訴字第29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