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70號原告 陳峰榕 被告 張瑞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人芳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