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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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承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承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承穎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4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108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6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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