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96號
上訴人
即原告長薪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悅 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江佑 即江海工程行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996號返還簽約金等事件之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