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9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96號

上訴人

即原告長薪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江佑 即江海工程行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996號返還簽約金等事件之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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