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八號
原告捷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雷富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 律師被告士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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